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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4條

集管團體應就下列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 一、董事、監察人及申訴委員之報酬或相關費用之支給。 二、印鑑使用之管理。 三、預(決)算之管理。 四、財產之管理。 五、使用報酬專戶之管理。 六、和解金之訂定、執行及記錄。 七、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 八、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前項第八款所定關係人交易,指集管團體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交易行為: 一、董事、監察人或申訴委員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二、由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所擔任代表人之法人。 三、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集管團體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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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