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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 第8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8條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於稽核時,如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應據實揭露作成稽核報告,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 集管團體之稽核人員應將前項稽核報告送董事會,並提供各監察人查閱。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集管團體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監察人應於接獲報告後十日內,函報著作權專責機關處置。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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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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