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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7條

集管團體應指派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業務,並依前條實施辦法,訂定年度稽核計畫。 前項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據以稽核集管團體執行內控制度之情形;修正時,亦同。 第一項之稽核人員得由會務人員兼任,或委任非辦理集管團體該年度查核簽證之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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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