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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對人事、財務與業務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定期檢討及修正,以健全集管團體業務之運作。 內控制度應由集管團體自行訂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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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