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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7條

集管團體應將其管理範圍內之著作相關資訊,包括所管理之著作財產權人名冊,及管理之著作名稱、著作人、持有著作財產權比例、著作數量或其他足以辨識管理著作之資訊,上網供公眾查閱,並應公眾之申請,於合理範圍內提供相關資訊。 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協商概括授權契約時,應將前項資訊,告知利用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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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