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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5條

集管團體對其個別授權契約或概括授權契約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但利用人於契約成立時,明知集管團體無管理之權利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集管團體不負擔保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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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