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32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2條

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在集管團體管理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內,要求集管團體為其管理著作財產權者,集管團體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