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33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33條

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於非會員之著作財產權人與集管團體間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