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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43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3條
集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一、未於
第九條
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辦理法人登記。 二、完成法人登記後滿一年未開始執行集管業務。 三、不能有效執行集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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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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