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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所稱蒙古各盟部旗境內居住之蒙人,係指在該盟部旗境內有固 定住所或繼續居住二年以上者而言,其暫行游牧者或臨時寄居者不在此限 ,但仍須受所在旗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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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