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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6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所稱大旗、中旗、小旗,由蒙藏委員會依其土地 、人口、收支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在未確定以前,暫由各旗自行酌認, 呈由該管盟長查核,轉請蒙藏委員會核定之,各特別旗應自行酌認,逕請 蒙藏委員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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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