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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7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稱盟民代表會議,第三十一條所稱旗民代表會議之組織及 其代表推選規定,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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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