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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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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施行條例 第8條
本法
第二十三條
之規定,係將各旗協理、管旗章京、副章京之缺,改為旗 務委員。第一任旗務委員,由札薩克慎選現任協理、管旗章京,繕具名單 、履歷,呈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查核轉請薦任。其特別旗應逕請蒙 藏委員會查核轉請薦任。如現任協理、管旗章京不足定額,或有更換必要 者,由札薩克遴選其他相當人員呈請薦任之,以後遇有缺出,即照本法第 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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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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