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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辦法
一句話看懂
蒙藏委員會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辦法規範蒙藏委員會如何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以協助他們順利就讀國內大專院校。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8-17・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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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凡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 並取得當地居住 (留) 證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除外 ) 之蒙藏學生,得申請回國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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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合於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申請;如無駐外館處者,得 向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申請。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升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件。 三、在學成績單。 四、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 (留) 證件,及當地政 府發給回程簽證。 五、體格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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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駐外館處或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對蒙藏學生申請回國升學者,應予輔導並 核驗前條第二項證件,填註意見加蓋印章後儘速轉送本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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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於每年七月底前召開甄選會議,甄選回國升學蒙藏學生後,即通知核 轉單位及當事人,並安排其回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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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經甄選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得由本會先行輔導接受國語文訓練,其 入學方式準用僑生規定辦理。獲入學許可者,由本會輔導就學;其未獲入 學許可者,應返回原僑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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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其學業成績及生活狀況,由本會考查並按期通 知其家長。凡未能如期完成學業,或因重大過失經學校勒令退學者,應即 返回僑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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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於學業完成後應返回原僑居地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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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 條
經本會輔導回國升學之蒙藏學生,其各項補助費基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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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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