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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2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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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