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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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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