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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4條

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 本訓練之訓期為四週。 本訓練之課程,以增進受訓人員晉升簡任官等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並由保訓會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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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