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 第5條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第5條
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會(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逾期不予受理。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以特殊情形或駐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核派情形,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 前項駐外之先予調派簡任職務人員,各主管機關應將其回國服務時間,先行函知保訓會,據以安排補訓。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