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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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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