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 第4條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指以文教為目的,依法令設立之機構、立案之團體…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指以文教為目的,依法令設立之機構、立案之團體…
第3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大學、專科學…
第5條
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一貫制學制,應擬訂教學計畫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
第6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調一貫制學制之實施,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
第7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各種之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者,應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核定時,應先訂定其核定標準,以為審查之依據。
第9條
本法第十二條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鑑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辦理之。
第10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
第11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
第12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共同商定之事項,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13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14條
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
第15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看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