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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調一貫制學制之實施,得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意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指以文教為目的,依法令設立之機構、立案之團體…第3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大學、專科學…第4條就讀一貫制學制之學生,因故休學、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時,學校應視其修業情形,發給修業證明或畢…第5條藝術類科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辦理一貫制學制,應擬訂教學計畫書,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第7條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設立各種之實習、展演、研究等單位者,應於學校組織規程中明定之。第8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所為核定時,應先訂定其核定標準,以為審查之依據。第9條本法第十二條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鑑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辦理之。第10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第11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其課程以專業為重點,指開設與藝術理論、技能、創作、研究等有關之科目。第12條依本法第十四條共同商定之事項,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第13條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活動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第14條為培育社會藝術教育人員及傳統藝術教育人才,各級主管教育、文化行政機關得委託學校、社會教育機構…第15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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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