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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藥商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聘用之管理或監製人員,或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聘用之技術人員,因解聘、辭聘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其任務而未另行聘置時,應即停止營業,並申請停業或歇業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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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