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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非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 前項藥品應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並以無商品化之包裝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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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