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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規定是否相符之檢查事項。 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等鑑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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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