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 第11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11條

容器與封蓋:應有製程中所用之容器與封蓋對於原料藥及產品之合適性評估測試,如吸附、可滲出物、生物測試等。並應有儲存期限中容器及封蓋完整性之證明及供應商資訊。若容器或封蓋系統已獲許可,應具備許可證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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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