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 第7條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疫苗類藥品之查驗登記 第7條

疫苗類原料藥之規格: 一 規格 各原料藥之規格與檢驗應包括鑑別、純度、效價(生物活性)、與效價有關之物理化學測定,必要時應含安定性試驗。對於高純度物質,純度應參照理論組成(theoretical com-position)表示。於某些情況下,最終放行報告中應包含抗原成分(component antigens)其安定中間產物之檢驗結果,並應提供每項規格之確效評估(包含變異性及信賴區間)。 二 不純物之資料 應包含原料藥中不純物之鑑別與含量分析數據(如凝膠電泳法、管柱沖提、西方墨點法等)。應加以鑑定與定量之不純物包括: (一)與產品相關之不純物(如抗原於製程或儲存時產生之變異或改變) (二)與製程相關之不純物: 1 培養基成分 2 細胞受質蛋白質或核酸 3 純化過程中未去除之試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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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