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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第15條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15條
第三條
申請經審定嚴重疾病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付受害人於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或延長住院期間,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其因病情需要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給付。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嚴重疾病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依前項規定酌予給付。 前二項嚴重疾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給付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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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第3條
申請藥害救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
第4條
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合程式或有缺漏者,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
第5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收受申請後,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蒐集資料,製作報告,併同第三條之文件、資料,…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申請案受害範圍之認定。二、藥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三、其他有關藥害救濟事…
第7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就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任之,其中一人為召…
第8條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
第9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其…
第10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構)、專業團體或專家…
第11條
本會審議藥害救濟申請案件,以第三條、第五條之文件、資料、報告,及前條審查、書面或諮詢意見為審…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受託機構,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向財稅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要求提供有…
第13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死亡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死亡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第14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障礙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障礙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第16條
藥害救濟給付種類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者給付;其已給付較低金額者,得補足其差額。
第17條
本會之審議結果,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
第18條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第十條之專家學者及第十一條之醫師,準用前項規定。
第19條
本會委員及相關人員,對於受害人及申請人之文件、資料、會議紀錄、諮詢意見、委員意見及會議結論,…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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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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