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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第9條

本會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本會自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收受申請案後,發現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而通知限期補正者,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審定期間。 第一項審定之結果,應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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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