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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儲備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儲備數量、儲藏處所溫度、濕度、通風情形及防止日曬、雨水與鼠蟲害等設施之檢查及指導改良事項。 二、關於各類藥品儲備方法之指導及定期抽查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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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