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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藥品供應之監督職責如下: 一、關於依藥品種類、性質及供應對象,提示保管使用須加注意之事項。 二、關於運送藥品所需處理技術之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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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