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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藥師受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廢止藥師證書處分時,其兼領有藥劑生證書者,一併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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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