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師法施行細則
› 第6條
藥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藥師執行本法
第十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藥品販賣或管理業務之職責如下: 一、關於藥品貯藏、陳列管理及衛生安全之指導、檢查事項。 二、關於藥品拆封販賣之指導事項。 三、關於對購用藥品者應注意事項之說明。 四、關於買入、賣出藥品品質之鑑別事項。 五、於藥商執行關於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書所載全配方、適應症、用法用量、注意事項、配方來源及其他所需資料文件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藥物管理之技術指導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藥師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