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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供改進製造技術用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執行改進製造技術之學術研究單位證明或藥品製造業、醫療器材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影本。 二、載明經核准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樣品絕不轉售、轉供他用及供臨床使用之切結書。 三、改進技術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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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