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15條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5條
依
第二條
第五款規定申請醫療器材樣品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用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醫療器材仿單、說明書或目錄及其中譯本。 二、醫學會、學術機構或醫療院所同意展示函。 三、載明經核准之醫療器材樣品,絕不出售、讓與、轉供他用與用於臨床治療及依
第十七條
規定按時退運之切結書。 具輻射之醫療器材,並應檢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同意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