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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核准之藥物贈品及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其仿單、標籤及包裝式樣,應與原核發許可證登記事項相符。供教育宣導之藥物樣品包裝容量,並不得多於其原登記之最小包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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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