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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15條

藥物製造業者經檢查所見缺失,應依檢查機關核發之檢查報告或有關文件,於期限內改善並檢送改善報告。 執行檢查之機關得視受檢查業者之違規情節,或於受檢查業者逾期未改善或其改善報告仍有缺失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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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