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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2條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有關之業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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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