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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4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 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或市價。 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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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