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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 第6條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天內就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情形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提報審議小組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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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媒介物,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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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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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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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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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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