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 第31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1條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AI 白話解釋
← 第30條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第3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