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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5條

第一級受刑人關於其本級全體受刑人住室之整理及秩序之維持,對典獄長連帶負責。 前項受刑人有不履行責任者,得經監務委員會議之決議,於一定期間,對於其全體或一部停止本章所定優待之一種或數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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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