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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申請特許: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者。 二、申請人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 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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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