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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3條

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依本辦法甄審、訓練合格: 一、現任或曾任律師,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二、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司法行政人員、法院及檢察署辦理紀錄、執行之書記官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三、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稅務或關務行政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四、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法律學系或法律研究所畢業,而現任或曾任各級行政機關法制工作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有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 前項各款所稱成績優良,第一款指應由法務部出具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第二款至第四款指於最近六年考績四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並經其服務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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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第4條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第5條關於訓練期間、課程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訂定之。第6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第7條非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第8條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第9條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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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