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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8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受訓資格: 一、訓練期間請假離班時數(每日以二十四小時計算)超過九十六小時者,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二十八小時者(公假、喪假不列入扣除時數)。 二、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七小時者。 三、訓練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訓練機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者。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五、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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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行政執行官之任用,其應經甄審及訓練者,依本辦法之規定。第3條行政執行官之任用,除具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資格者,得逕予任用外,其具有…第4條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第5條關於訓練期間、課程等相關事項,由法務部訂定之。第6條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第7條非現職人員於訓練期間,由法務部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貼。第9條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第1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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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