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4條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4條

前條規定之甄審,委託考選部辦理。 前項甄審,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筆試科目如下: 一、行政法。 二、行政執行法。 三、強制執行法。 第二項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 甄審成績之計算,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