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 第9條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第9條

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訓練成績不及格者,不予進用,並不得申請重訓。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