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28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條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 一、各庭各設書記科。 二、審查科。 三、文書科。 四、研究發展考核科。 五、總務科。 六、訴訟輔導科。 各科置科長一人,書記官若干人,科長以薦任書記官兼任之。 各科於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股長由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兼任之。書記廳 置通譯、技士、執達員、錄事、庭丁若干人,辦理有關通譯、營建維修、 送達及值庭等事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7條
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2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