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36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6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左: 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 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 三、長官交辦事項。 四、其他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