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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8條

第 四 章 書記廳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 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代理人。 其餘職員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科室主管指定代理人。 第二項代理期間逾三日者,應報經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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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廳」的其他條文

第26條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第27條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第28條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各庭各設書記科。二、審查科。三、文書科。…第29條書記科職掌如左: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三、關於裁…第30條審查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第31條文書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第32條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三…第33條總務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第34條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左: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第35條科長之職責如左: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第36條書記官之職責如左: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第37條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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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