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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 第32條
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第 四 章 書記廳
研究發展考核科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關於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事項。 三、關於文書稽催管制事項。 四、關於訴訟事件進行檢查事項。 五、關於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發展考核進行情形及結果,承辦人員應按月列表送請書記官長轉陳院 長核閱,並依其職權作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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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廳」的其他條文
第26條
本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廳一切事務。
第27條
書記官長之職責如左:一、襄助院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院長交辦事項及機要文件之辦理。三、所屬…
第28條
書記廳設左列科,承長官之命,辦理各該科主管事務:一、各庭各設書記科。二、審查科。三、文書科。…
第29條
書記科職掌如左:一、關於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關於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三、關於裁…
第30條
審查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文書科送交訴訟文卷之點收事項。二、關於新案卷宗及卷證標目之編訂事項…
第31條
文書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二、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譯電、繕印及校對事項。三…
第33條
總務科之職掌如左:一、關於本院經費暨其他款項之出納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司法與其他收入及繳庫事…
第34條
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左: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
第35條
科長之職責如左:一、本科職員事務之分配。但別有院令者不在此限。二、長官交辦事項之擬議。三、主…
第36條
書記官之職責如左:一、辦理分配事務事項。二、科長或股長指定各該科股職掌內之有關事項。三、長官…
第37條
書記官長為討論書記廳行政事務,得召集所屬職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採表決制。
第38條
書記官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報請院長指定科長代理。科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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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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